解读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12年12月28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总则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三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四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五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龄调查统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七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老年节。
首次创设规定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创设了老年监护制度。
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护理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政府应视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新法在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会救助方面,新法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生活、医疗、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顾。在社会福利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规定了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政府应当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
新法确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即“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为老服务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管理职责;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机构运营中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此外,新法还对发展老龄产业等作了补充规定。
完善计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新法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
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了原则规定:明确国家责任,概括规定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定了政府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环境建设上,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设立自己的组织并开展活动的内容。
新法规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及其组织意见。
新法还对老年人劳动保护以及发展老年教育作了补充规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权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优待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违反涉老工程建设标准和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人民调解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纠纷处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法律责任的条款作了修改完善。
(据法制网记者陈丽平报道编辑)